鲁农经字〔2021〕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1〕2号)的要求,我省将持续开展推选申报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推动全省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各市根据工作实际从现有省级试点县(市、区)中推荐一个试点单位参加全省评选(青岛除外),省农业农村厅将结合专家对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评审情况和本次各地申报承担试点意愿择优推荐上报。一是试点申报单位要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产业类别丰富多样,农户入社率高,无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情况。二是地方政府切实重视农民合作社培育和发展,支持试点工作开展,已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三是有承担合作社指导服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工作积极性高、创新发展意识和指导服务能力较强,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基础较好。
二、编制方案
试点为期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试点申报单位根据《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编制试点方案,方案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不要求面面俱到,重点突出本地农民合作社发展特点和产业发展特色,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强,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初审。
三、试点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通过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支持开展试点工作,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试点方案编写、试点组织实施全程跟踪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扶持政策,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市级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报送试点进展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做法,于2022年6月10日前上报试点工作中期进展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于2021年3月22日前,将推荐申报的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同时发送相关材料电子版至邮箱nchzjjzdc@shandong.cn。
联 系 人:潘东崛 孙红滨
电 话:0531-67866392,67866437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邮编:250013)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