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市发改委要求,为进一步掌握我市平台型企业发展情况,落实好《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部分条款的通知》(济政发〔2018〕17号)中关于“支持平台型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现开展平台型企业申报扶持政策相关工作,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在济南市境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完善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正常生产运营,依法纳税,且近两年无违规违法记录。
(二)企业应从事《计划》中的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量子科技、生物医药、先进材料、产业金融、现代物流、医疗康养、文化旅游、科技服务十大产业领域。
(三)企业应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发展潜力和带动作用,能够代表行业发展趋势,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带动相关领域企业共同发展。
(四)申报企业应建有独立的(互联网)交易系统或体系,能为其他企业、商户提供产品(服务)交易、资金结算、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大数据服务、安全保障等。
(五)企业营业执照应具备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涵盖网络运营、平台服务等与平台型企业相关的内容;总投入规模不低于300万元,须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导;年交易额不低于10亿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二、申报程序
(一)拟申请企业请尽快与注册地所在区县(含济南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南部山区及莱芜高新区)发改部门联系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具体联系方式请参考区县发改部门转发的通知),区县发改部门对企业提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于8月3日集中提交市发改委。
(二)市发改委在各区县提交齐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审核的初步建议。
(三)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组织第三方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对评审通过的企业统一纳入扶持资金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发改委提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三、提报材料
(一)济南市重点平台型企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加盖公章);
(五)企业经营情况等书面材料。
联系人:白悦 联系电话:82078448
邮 箱:jnszfgjghk@jn.shandong.cn
区发展改革局
2020年7月28日